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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少繳工傷保險須補足員工應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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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admin 發(fā)布時間:2015-12-21 瀏覽次數:1924 |
企業(yè)只為職工繳納了較低基數的工傷保險和生育險,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應按什么標準計算保險賠償基數,并賠償經濟補償金、失業(yè)保險金?日前,某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工傷賠償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保險基數,不足部分由企業(yè)補足。員工黃春江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79920元、生活(失業(yè))補助金17640元、經濟補償金近39960元。
2012年6月14日,黃春江在某公司做沖床清潔時,被機器齒輪壓傷右腕,經診斷為右腕關節(jié)以遠毀損離斷傷。同年7月勞動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書,并鑒定為傷殘五級。后黃春江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與公司因工傷保險待遇和經濟補償金問題產生糾紛。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后,黃春江起訴到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某公司支付黃春江停工留薪期間工資2萬余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萬余元,駁回了黃春江要求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黃春江不服提起上訴。
中院二審查明,黃春江系農村戶口,公司僅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且工傷保險參保時,未按黃春江的實際月工資4440元作為繳費基數,而是以每月1243.42元進行參保。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機構根據公司為黃春江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核實下發(fā)黃春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萬余元,少于黃春江實際應得的79920元,造成其工傷保險待遇降低,公司應補足差額部分。同時,某公司未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系黃春江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之一,應當支付黃春江經濟補償金39960元。黃春江系農村戶口,其要求的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應為生活補助金,根據該市最低工資標準,可得生活補助金19650元,因其主張17640元屬于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故該公司在工傷保險機構核發(fā)黃春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需要補足差額部分。黃春江因該公司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情形,該公司應當承擔其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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